| 发布时间:2014-03-25 | 2014年政策利好 钢结构产业迎来发展春天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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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诸多新变化,无论政府还是业界,都把目光更多聚焦在保障性住房,而最高层更是频频发声,表示2014年要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同时推进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并且实行公平分配,让新就业的年轻人和长期进城务工的人员缓解住房困难。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断提速,与之相关钢结构、水泥、建筑、工程机械等行业都将成为保障房的受益对象。
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日前表示,过去的十年是中国房地产发展最迅速的十年,而未来的十年将是钢结构建筑最具发展机遇的十年。作为工业化绿色建筑集成专家与领导者,杭萧钢构已经做好了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上的双重准备。他同时表示,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研发和合作模式发展,在建筑设计以及企业研发等方面投入更多人力、物力。
杭萧钢构总工程师方鸿强称,就我国保障房建设而言,其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建设过程中,国家可调配的资源、可投入的资金并不多,大部分是要靠银行贷款。而钢结构建筑的多项优势与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匹配,其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的推广,将很大程度上促进绿色保障房更好、更广地落地。
事实上,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下,保障房建设成为地方政府的硬性指标,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随之不断加快。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我国将在今后5年内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使保障房覆盖率达到20%。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13年,全国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630万套,基本建成470万套。截至11月底,已开工666万套,基本建成544万套,已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专家分析认为,随着绿色建筑在全国各地的全面推进和落实,会直接拉动建筑钢材的需求,并一定程度上起到消化钢铁过剩产能的作用,而保障房作为国家未来5年重点推进和落实部分,更将全面贯彻绿色建筑标准。目前钢铁行业面临利润和环境的双重压力,随着钢铁企业和钢结构企业合作的增加,在绿色建筑建设方面尤其是保障房建设,钢结构的推广使用会面临更多机会。与钢筋混凝土建筑相比,钢结构建筑不仅能满足建筑功能的各种需求,还能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贯穿“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循环经济发展原则,具有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减排等特点,是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的一种建筑结构体系。因此,这不仅符合国家可持续性发展和能源发展规划。
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在“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中就已经提出,要“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
杭萧钢构的最新公告和财务数据也显示,未来用于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58亿元。该项目拟利用已征土地和已建厂房,购置数控方矩管后加工焊接生产线、高频焊接H型钢后加工生产线等设备,建设形成年产500万平方米钢结构住宅部件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期两年,投资回收期5.4年,内部收益率33.5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今日正式发布。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对《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表示:“在应该加大兼并重组工作推进力度的行业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首当其冲。”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规模效益比较显著的行业中,企业的集中度低,企业小、散、乱的情况突出,缺乏具有规模优势的大企业集团。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政策环境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是体制机制问题还有待理顺。具体来看:一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环节多、时间长;二是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难;三是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较重;四是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
“《意见》将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也就是说,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应加大兼并重组工作的推进力度。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更是首当其从。”朱宏任指出。
《意见》提出了三个主要目标:一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二是政策环境更加优化,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对此,朱宏任指出,《意见》的着眼点在于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因此在主要目标中并没有提到具体行业所要达到的集中度的具体目标,而是提出了一个营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的确定目标。
《意见》主要有6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取消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包括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手置换行为审批,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司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制度,系统梳理相关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包括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和豁免审核。
三是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手段。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丰富兼并重组企业融资方式和支付方式。
四是放宽了资本市场的相关管理要求,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做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等等。
五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意见》强调要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负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
六是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稳定职工队伍的政策支持。《意见》提出,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等。
此外,为了推进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开展,《意见》特别提出要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要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在跨所有制重组方面,《意见》提出,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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